保險法107條修正 |
保險法第107條修法之背景? |
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為何? |
依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「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」部分,授權訂定之利率計算方式為何? |
未滿15歲未成年人是否還可購買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?除了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外,還能獲得哪些保險保障? |
保險法第107條所指之『未滿15歲』為保險年齡或實際年齡? |
被保險人目前未滿15足歲,而且在99年2月2日(含)以前已經投保人壽保險,是否會因保險法107條修正而有權益上之影響? |
被保險人目前未滿15足歲,而且在99年2月2日(含)以前已經投保一年期的傷害保險,是否會因保險法107條修正而有權益上之影響? |
99年2月3日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生效前已簽訂之一般商業性團體保險契約,未滿15歲未成年人之被保險人中途加保之處理方式為何? |
被保險人目前未滿15足歲,且保單是在99年2月2日(含)以前投保,被保險人在未滿15足歲前是否仍可依條款約定提出增加保額的申請? |
被保險人目前未滿15足歲,保單目前停效中,保險法107條公佈修正後如欲辦理契約復效,契約相關權益是否會受到影響? |
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99年2月3日(含)後訂立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,若因違反告知被解除契約時,保險公司是否需返還所繳保險費? |
自99年2月3日(含)以後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,在未滿15足歲前身故,若該契約已辦理繳清或展期保險,保險公司應返還的保費要如何計算? |